审理经过
原告来羽亿诉陈**共有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来羽亿的法定代理人来希爱及委托代理人禄野,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来羽亿诉称:来羽亿为陈**的非婚生女,来羽亿出生时由陈**家人照顾其母亲来希爱,2014年7月,陈**去世,其单位发放死亡补助费及大病补助费15000元,因手续都被陈**拿走,为此多次到单位反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分割该死亡补助费及大病补助费15000元。
被告辩称
陈*之辩称:陈*之与父亲陈**关系很好,从来没有听说父亲在外面与他人同居,也没有听说有非婚生子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之系陈**婚生子,来希爱称来羽亿是其与陈**同居期间所生非婚生子女,并提供病历、照片等证明。对此陈*之不予认可。现陈**已经死亡。经来羽亿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来羽亿与陈**是否为亲子关系及来羽亿与陈*之是否为同父异母兄妹进行鉴定,但因技术条件限制及缺乏比对材料,鉴定机构对此无法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来羽亿主张其是陈**的非婚生女,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经我院依其申请委托多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未能形成证明其与陈**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结论,故来羽亿要求分割陈**死亡补助费及大病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来羽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来羽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