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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新乡市红旗棉织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棉织厂(以下简称红旗棉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皮瑞堂于2015年8月28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1、求支付经济补偿金59500元;2、要求补发待岗期间生活费84480元;3、要求社会保险交纳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由企业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牧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红旗棉织厂于2009年改制,本案纠纷系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于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裁定:驳回皮瑞堂的起诉。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红旗棉织厂属于市属集体企业,资产属集体所有,不存在国有资产;此次改制也是企业自主决定改制、自己制定改制方案,并没有政府和所属部门指令该企业进行改制的文件,也没有政府设置由其工作人员参与的小组;原审中的《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及批复只是针对红旗棉织厂改制方案的批复和备案,不能作为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的依据。决定政府主导改制主要由政府会议纪要、指导性文件和通知作为改制的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红旗绵织厂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政府主导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革造成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和下岗生活费等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解决。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红旗棉织厂的改制方案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属于政府主导的改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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