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宋**和宋**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对被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宋**和宋**撤回对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陈**、宋**和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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