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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发有限公司与于恩科相邻采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因相邻采光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陈*及被上诉人陈*、于**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建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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