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对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