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肖**、中铁七局宁*二段(郑州局管段)NX5标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铁七局宁*二段(郑州局管段)NX5标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中铁七局宁*二段(郑州局管段)NX5标项目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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