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与被告张**、张**、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牟*初字第338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18QH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张**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朱XX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新城区纬三路北侧天骄名门12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朱XX,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20080457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张**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18Q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