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被告河南豫**有限公司、河南领**登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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