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超诉被告河南豫**有限公司、河南领**登封分公司、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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