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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有限公司与原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阳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原阳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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