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申请人吴**及一审原告新乡**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再审称:1、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一审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驳回新乡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明显错误。2、新乡市交通运输局不应对新乡市大型运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申请人主张权利超出法律规定时效,其权利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933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新乡市交通运输局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乡市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乡市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