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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与汤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因与被上诉人汤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宜*初字第1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辖区其他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汤阴**有限公司2007年注册后不满一个月即搬离住所地,而且2007年至今从未进行过年检,无法证实其真实存在,本案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在审查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宜*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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