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滑县**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翟建庄、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9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滑县**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