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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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