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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晋**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晋**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门峡**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7元,减半收取计20653.5元,由原告三门峡**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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