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田**、栗太枝、靳小留利用邪教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田**、栗太枝、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吴*、王**、代理检察员卫亚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吴**、杨**、被告人田**、被告人栗太枝、被告人靳小留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分别于同年3月11日、7月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以来,被告人栗太枝利用光盘刻录机、彩色打印机等设备自己在家中制作大量法轮功光盘,并在家中存放大量用于对外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单、宣传册等宣传资料。2014年4月14日,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栗太枝家中查获并扣押“非常6+1”牌卫星电视接收机1台、法轮功挂历4本、法轮功台历4本、夹链规格袋25包(每包100只)、李**像2张、法轮功宣传字画3张、中共邪党的罪恶宣传单50张、MP34个、“正见”宣传册10本、“薄熙来案掩盖的惊天黑幕”宣传册5本、明慧周刊28本、讲法宣传册3本、三退与平安宣传单10张、明慧周报宣传单13张、晨*特刊小册子2本、九评共产党光盘封面14份、明白宣传册1本、法轮功宣传册3本、2014神韵晚会光盘封面264份、2014神韵光盘盒63个、2014神韵晚会光盘30张、法轮功护身符41个、光盘盒2箱(未拆封,共400个)、光盘508张(新的空光盘)、圆形光盘盒6个、方形光盘盒13个、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封面154张、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及光盘盒9张(其中3个光盘盒内装有光盘,其余为空盒)、光盘刻录机1台、电脑主机1台、点歌机1台、法轮功教工带光盘1张、法轮功护身符9个、明慧周刊小册子2本。

2、被告人靳小留利用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等设备自己在家中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单、宣传画等宣传资料,并自制喷字模板一张。2014年4月17日,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靳小留家中查获并扣押A4打印纸6打(每打500张)、笔记本电脑1台、彩色打印机1台、迷你笔记本上网本1台、高清播放器1台、光盘刻录机1台、彩色喷墨打印纸7打、法轮大法20本、洪吟书籍2本、新经文书籍3本、转法轮书籍2本、九评共产党书籍2本、反迫害法律手册1本、无线上网卡2个(放于电脑包内)、U盘6个(放于电脑包内)、法轮功光盘16个、磁带16盘、点歌机1台、看戏机1台、复读机1台、李**像2张、法轮功挂历台历10本、法轮功宣传字画333张、便携式音响1个、法轮功护身符70个、明慧周刊小册子69份、法轮功宣传单160张、三退与平安宣传单148张、法轮功对联47份、自制喷字模板1张、法轮功挂坠70个、系统盘1个、彩色油墨22瓶、注射油墨用针管18个、裁纸机1台,其他违禁品若干。

3、2014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郭**、田**携带从被告人栗太枝家中取得的法轮功宣传单、光盘等资料到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散发资料进行法轮功宣传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2014神韵晚会光盘21张、真相小册子3册、晨*小册子2册、天**小册子16册、中共统治下的灵异现象13册、中共官员纷纷落马为哪般14册、法网再收宣传单27份、三退与平安宣传单27份、真善忍(不干胶)4份。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郭**、田**、栗太枝、靳小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郭**的辩护人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无异议;2、被告人郭**系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案发当天,其与郭**一起出去,目的不是为了散发法轮功传单,其也没有散发传单,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栗太枝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靳小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靳小留的辩护人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无异议;2、被告人靳小留修炼法轮功的目的主要是用于自身健康锻炼,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靳小留虽然有制作邪教宣传品的行为,但基本上没有传播,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4、被告人靳小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靳小留已年满73岁,没有能力再危害社会,且其三个子女均已声明,帮助被告人不再接触法轮功;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靳小留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田**、栗太枝、靳**均从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2013年以来,被告人栗太枝利用光盘刻录机、彩色打印机等设备在家中制作大量法轮功光盘,并在家中存放大量用于对外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单、宣传册等宣传资料。被告人靳**利用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等设备在家中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单、宣传画等宣传资料,并自制喷字模板一张。2014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郭**、田**携带从被告人栗太枝家中取得的法轮功宣传单、光盘等资料到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散发资料进行法轮功宣传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田**抓获归案后,郭**供述其所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系被告人栗太枝提供,其身上搜查到的一个存有法轮功视频、法轮功图像等大量内容的白色U盘系靳**所有并提供靳**的地址。公安机关根据郭**的提供的信息,将被告人栗太枝、靳**抓获归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田**于庭审中翻供,否认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

另查明:1、被告人郭**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4年6月7日被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田**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田**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6日河南**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10月28日河南**理局决定继续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2014年8月11日。本案系田**在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犯罪。

3、诉讼中,经分类清点,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栗太枝的物品具体如下:

(1)法轮功宣传单共计76份(分别为:法轮功宣传字画3份、中共邪党的罪恶宣传单50份、三退与平安宣传单10份、明慧周报宣传单13份)。

(2)法轮功宣传册共计54册(分别为:“正见”宣传册10册、“薄熙来案掩盖的惊天黑幕”宣传册5本、明慧周刊30册、讲法宣传册3册、晨*特刊小册子2册、明白宣传册1册、法轮功宣传册3册)。

(3)光盘542张(2014神韵晚会光盘30张、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3张、法轮功教工带光盘1张、新的空光盘508张)。

(4)光盘盒2箱(未拆封、共400个)、光盘盒28个(圆形光盘盒6个、方形光盘盒13个、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盒9张)、法轮功挂历4本、法轮功台历4本、夹链规格袋25包(每包100只)、李**像2张、法轮功护身符9个、九评共产党光盘封面14份、2014神韵晚会光盘封面264份、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封面154份、点歌机1台、“非常6+1”牌卫星电视接收机2台。

(5)作案工具:彩色打印机1台、彩色打印机油墨1组、光盘刻录机1台、电脑主机1台。

4、诉讼中,经分类清点,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靳小留的物品具体如下:

(1)法轮功宣传单共计688份(分别为:法轮功宣传字画333份、法轮功宣传单160份、三退与平安宣传单148份、法轮功对联47份)。

(2)法轮功宣传册共计99册(分别为:法轮大法20册、洪吟书籍2册、新经文书籍3册、转法轮书籍2册、九评共产党书籍2册、反迫害法律手册1册、明慧周刊小册子69册)。

(3)法轮功光盘16张、法轮功磁带16盘。

(4)点歌机1台、看戏机1台、复读机1台、李**像2张、法轮功挂历台历10本、便携式音响1个、法轮功护身符70个、法轮功挂坠70个。

(5)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迷你笔记本上网本1台、彩色打印机1台、裁纸机1台、光盘刻录机1台、无线上网卡2个、U盘6个、系统盘1个、高清播放器1台、彩色油墨22瓶、注射油墨用针管18个、A4打印纸6打(每打500张)、彩色喷墨打印纸7打、自制喷字模板1张。

5、诉讼中,经分类清点,随案移送案发当日当场扣押被告人郭**、田**携带的物品具体如下:

(1)法轮功宣传单共计54份(分别为:法网再收宣传单27份、三退与平安宣传单27份)。

(2)法轮功宣传册共计48册(分别为:真相小册子3册、晨*小册子2册、天**小册子16册、中共统治下的灵异现象13册、中共官员纷纷落马为哪般14册)。

(3)2014神韵晚会光盘21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当场扣押郭**、田**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扣押被告人栗太枝、靳小留的物品,证明扣押的物品为法轮功资料。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受理情况。

2、辨认笔录,证明经过辨认,确认田**、郭**系2014年4月8日上午在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宣传、发放法轮功光盘和小册子的人。

3、抓获证明,证明郭**、田长青系抓获归案。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田**、郭**、靳**、栗太枝等基本信息,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8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郭**、田**到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宣传法轮功邪教时所携带的物品。

6、郭**、田**前科证明,证明田**、郭**的前科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王**、卫某某、席某某、孙某某、王**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4月8日,上述证人见郭江*、田**二人在村里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田**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7日,田**见到郭**后,二人商量好去山王庄镇进行法轮功宣传。2014年4月8日上午,二人到山王庄镇盆窑村向群众发放法轮宣传资料。

2、被告人郭**的供述,证明郭**、田**共同预谋实施犯罪。

3、被告人栗太枝的供述,证明其在家中制作法轮功光盘,另家中存放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单、宣传册,并向郭**提供法轮功光盘和宣传册的情况。

4、被告人靳小留的供述,证明其在家中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

(五)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4月11日沁阳市公安局侦查员依法对被告人郭**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物品的情况。

2、2014年4月14日沁阳市公安局侦查员依法对被告人栗太枝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物品的情况。

3、2014年4月17日沁阳市公安局侦查员依法对被告人靳小留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物品的情况。

4、提取证明及指认照片,证明2014年4月16日,沁阳市公安局侦查员在栗太枝住处提取到彩色打印机一台和彩色打印机油墨一组。

5、2014年4月11日搜查郭江涛住处现场照片,证明搜查郭江涛住处现场情况。

6、2014年4月14日搜查栗太枝住处现场照片,证明搜查栗太枝住处现场情况。

7、2014年4月17日搜查靳小留住处现场照片,证明搜查靳小留住处现场情况。

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1)沁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将扣押的电脑硬盘送至焦作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发现存有法轮功Word文件,内容为法轮功反动宣传文章。

(2)沁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将扣押的白色U盘、MP4、存储卡送至焦作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发现里面涵盖大量法轮功pdf文件和TXT文件、法轮功MP3和MP4文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被告人郭**、田**均因传播法轮功宣传信息受过刑事处罚,又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被告人靳**从法轮功宣讲的内容应当能够辨别出法轮功为邪教,而仍然制作宣传单等共计688份;被告人栗太枝明知郭**是为了传播仍然为其提供法轮功宣传资料,已经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合计102册,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田**、靳**、栗太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栗太枝、郭**、田**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其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田**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同种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栗太枝、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揭发靳**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太枝将法轮功宣传资料提供给郭**,由郭**、田**进行传播,郭**、田**在传播过程中被抓获,对于没有传播出去的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查获并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郭**、田**、栗太枝、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长青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2010)沁刑初字第19号判决书所判处的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被告人郭**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被告人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被告人栗太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获并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及作案工具(详见附页),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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