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爱国诉被告沁阳市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被告同意改变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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