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段**与被告段**、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段**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段亚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段亚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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