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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河南**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弘**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河南省弘**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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