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离婚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甲与被告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校佳薇,××××年××月××日生育长子校佳轩。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之前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之后被告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红馆KTV,在这期间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吸毒、赌博,因原告不听被告的话,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1份;

2、协议及承诺书各1份;

3、照片及微信截图5张;

4、中牟县官渡镇卫生院诊断证明1份;

5、短信记录7张;

6、证人慧某甲、田*乙出庭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0月6日相识,同年11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校某某,××××年××月××日生育长子校某某。××××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因被告的工作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比较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相信任,正确处理家庭问题,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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