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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离婚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吵架生气,无法在一起生活,分居长达三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信息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双方的感情尚可,两个孩子还太小,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被告认为双方没有矛盾,原告离开家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被告没有及时给其岳父送柴油,原告说被告不孝顺,心里没有她父亲。被告以后会对原告父母好一些,对原告更好一些,被告非常想让原告回家。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十一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某,××××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某。××××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比较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问题,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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