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田**离婚判决书
李**、段亚静与段**、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汤II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离婚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侯新熔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州市矿区支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