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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裴**、裴*、娄**、秦**与告董传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裴**、裴*、娄**、秦**诉被告董传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于11月16日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董传奇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五原告诉称,2015年1月20日13时30时许,在227省道延津县西吐村路口处,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9C266号小型轿车(载娄**、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自西向东右转弯行驶杨**驾驶的超载的豫G×××××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娄**当场死亡,刘**、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延津**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五原告作为娄**的亲属,以被告将车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刘**驾驶,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的车借给刘**使用,借车时,本人曾再三问刘**是否有驾驶证,刘**说有驾驶证,其还曾给南街叫双*的人开过大车,被告也曾问过双*,证实刘**确实给双*开过车,被告出借车辆之前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裴**之妻娄**在乘坐车辆时未征得被告的同意,且被告也不认识娄**。原告之妻娄**既然乘坐刘**的车,应当对刘**非常了解,应当知道刘**没有驾驶证,存在安全隐患。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被告负责任,且刘**已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综上,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延公交认字(2015)第037号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被告向**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五原告在2015年3月30日起诉时,被告收到的起诉状、传票、申请书、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起诉,后又撤诉。2、调解笔录、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刘**、杨**已经赔偿原告。

庭审中,被告对五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五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当时是刑事附带民事,对其撤诉不等于免除其责任。

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本院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如下:五原告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客观全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该部分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质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20日13时30时许,在227省道延津县西吐村路口处,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9C266号小型轿车(载娄**、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自西向东右转弯行驶杨**驾驶的超载的豫G×××××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娄**当场死亡,刘**、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延津**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3月份,原告裴**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董传奇、刘**,后原告裴**以刑事附带民事解决为由撤诉。因本案交通事故,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处理期间,五原告对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刘**与五原告达成和解,由刘**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5万元。2015年3月份,五原告起诉对方肇事一方杨**,双方达成和解,由杨**赔偿五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7万元。原告以被告董传奇出借车辆给无证的刘**存在过错,请求判令被告董传奇赔偿五原告因娄**死亡引起的死亡赔偿金188322元、丧葬费1940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819.32元,共计328543.32元,由被告董传奇赔偿50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告裴**系死者的丈夫,原告裴*、裴晨阳系死者子女,原告秦**、娄季福系死者父母。刘**借用本案被告董传奇的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被告董传奇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当预见出借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可能会产生危险,对此应当负谨慎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出借时,未审查刘**的驾驶资格,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刘**,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作为双方事故,刘**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按上述规定,按刘**一方主要责任70%的比例的赔偿数额基础上,被告董传奇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例以10%为宜。关于五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五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一、死亡赔偿金,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款9416.1元/年计算20年,共计188322元;二、丧葬费,按照2013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04元/年计算6个月计款19402元;三、被扶养人生活费,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原告裴*的抚养年限为8年,计算为,6438.12元/年×8÷2人=25752.48元。原告秦**的抚养年限14年、原告娄**的抚养年限为14年,计算为6438.12元/年×28÷4人=45066.84元,以上共计70819.32元。以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78543.32元,按照责任划分70%的比例,由刘**赔偿五原告的数额为278543.32元×70%=194980.32元,由被告董传奇赔偿五原告的数额为194980.32元×10%=19498.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传奇赔偿原告裴**、裴*、裴**、秦**、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19498.0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裴**、裴*、裴**、秦**、娄**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五原告负担382元,由被告负担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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