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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冯**与被上诉人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冯**因与被上诉人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作为上诉人及上诉人冯**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裴*及其委托代理人练柱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冯**又以庭外进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冯**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上诉人冯*、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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