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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不服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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