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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崔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生第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崔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中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崔中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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