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崔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中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崔中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黄*不服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徐州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傅**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常中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中华与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因其诉被上诉人永城**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与刘**、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永城**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谢**、朱*与被上诉人田*、谢**、丁*、原审被告邓州市**有限公司、常**、刘**、麻**、宋**、原审第三人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