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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