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鹤壁市**询有限公司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王**与苏**、原审被告王**、赵**、河南省**业有限公司、河南紫**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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