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张**、丁**、丁**、丁**、丁**、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