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20元,减半收取14160元,由新安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