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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