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运**限公司、吉运集团**有限公司与田**、李**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