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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限公司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5月5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新**司立即归还刘*劳务款、货款和损失140335元及利息(利息自刘*起诉之日起至新**司全部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红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新**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3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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