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恒**发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恒**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8元,减半收取8509元,由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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