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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产业**村村民委员会与焦长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三门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冯佐村委)因与被申请人焦长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村委再审申请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陕农经审报字(2009)07号《陕县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总站关于三门峡工业目冯*村2003年8月至2008年12月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足以证明焦**欠冯*村委土地承包费的数额为89809.39元,而非生效判决认定11105元。另,200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冯*支委与焦**口头说的续包期限是3年,生效判决认定为6年与事实不符,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计报告对冯**以教职园占地附属物赔偿款折抵2013年的承包费和其它代交款项未列入在审计报告之内,冯*村委以审计报告主张焦**拖欠89809.39元土地承包费显失公平,原一、二审认定焦**实际应欠冯*村委土地承包费为11105元证据确实充分。关于焦**土地承包续包期限问题,冯**第一次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因当时冯*村只有支委,时任支委书记焦**、支委委员焦**、焦跃泽均证明,经支委研究并经党员及群众大会确定,焦**继续土地承包的期限为6年,且有焦**缴纳的土地承包费缴款凭证相印证,故生效判决认定冯*村委与焦**形成第二次土地承包为6年的期限并无不当。

综上,冯佐村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三门峡产业**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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