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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刘**等与魏**、都邦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海峰与被上诉人彭**,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商水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海峰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彭**、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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