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海峰与被上诉人彭**,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商水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海峰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彭**、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