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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及溪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马**(已判决)预谋后,由马**、赵某某随机冒充被害人所在地部队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要订购指定型号的电脑、监控设备、导航仪、摄像头等商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与其提供的厂家联系订货。再由被告人马某某冒充厂家,要求被害人先付款后发货,让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后由马**在昆明一商铺内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将赃款取出。所得赃款四人分配。四人以上述方法作案三起,被告人马某某单独作案一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兵、赵某某、马某港以订购电脑及监控为幌子,骗取河南许昌被害人高某某现金人民币36540元。

2、2014年3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兵、赵某某、马某港以订购监控云台摄像头为幌子,骗取山西大同被害人梁某某现金人民币23200元。

3、2014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兵、赵某某、马某港以订购导航仪为幌子,骗取山西太原被害人冀*现金人民币23000元。

4、2015年5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为本溪市卧龙某部队军官刘*,以部队需要建塑胶篮球场为由联系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教委工作人员于某某,并欺骗于某某,使于某某联系到了被害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答应建塑胶操场后,被告人马某某诱骗杨某某替其购买移动车库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124800元。

5、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自己为宜春军分区采购部门刘*,以部队需要订购移动车库及汽车要贴膜为由,骗取江西省宜春市的被害人危某某人民币5000元。

6、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自己为建昌县交警队后勤部刘*,以购买一批监控设备为由,骗取辽宁省建昌县牦牛营子乡的被害人张*人民币6960元。

7、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自己为抚顺市第一监狱的工作人员刘*,以购买一批监控设备为由,骗取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的被害人王*人民币37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2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124800元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杨某某。

另查明,被害人高某某、梁某某、冀*被骗取的款项已由被告人马某某的同案犯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马某港、马**、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梁某某、冀*、杨某某、危某某、张*、王*的陈述,证人于某某、毛某某、张*某、沈某某、马**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支付宝付款凭证,存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杨某某提供的汇款凭证,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马某某在周口**川汇支行和周口**西城支行取款时的照片,毛某某提供的其与QQ名为万*的聊天记录截图,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收件人为李某某的顺丰快递存根复印件,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中**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辨认笔录,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三起诈骗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能自愿认罪并退还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某实施诈骗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六百六十元,并依法返还被害人危某某人民币五千元,返还被害人张*人民币六千九百六十元,返还被害人王*人民币三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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