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渑池县畜牧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2013)三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三门**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吴*瑞诉新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赵*与朱和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商银行与邮政速递物流三**公司、渑池**品公司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银锁诉李勇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渑池县畜牧局、刘**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郑**、茹联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渑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