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刘**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