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席少*、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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