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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于小*,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华锋、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王**预交1928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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