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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绿**限公司与代遂升、代书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南绿**限公司与被告代遂升、代书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绿**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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