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