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绿**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绿**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绿**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上诉人**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