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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伟诉被告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张*伟诉被告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均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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