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张*伟诉被告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均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236丁艳芝判决书
刘爱勤刘爱玲刘爱民刘**与刘**商丘**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詹**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代文*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豫142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翟**、翟**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杜*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