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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丘**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樊**不服,以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樊运宏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

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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