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商丘**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樊**不服,以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樊运宏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
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