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商**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诉被告葛*、泌阳县某办事处某居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商丘华商**有限公司、商丘华商**有限公司城镇分理处、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36丁艳芝判决书
刘爱勤刘爱玲刘爱民刘**与刘**商丘**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詹**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朱**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