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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丁艳芝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商丘**民法院(2015)商行初字第2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付连雨,被上诉人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华立、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商丘**民法院一审查明,丁**房屋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市场街15号楼1楼5号,房屋用途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30.11平方米,砖混结构。2014年7月4日,梁园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郑*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丁**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2014年7月5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了《关于郑*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并确定协商确定和抽签确定评估公司两种选择方式。该通知同日在被征收区域内公布。因协商及多数人推选的形式无法确定评估机构,2014年7月7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商丘市梁园区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通过抽签随机选定丁**的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评估机构为河南金**有限公司。2014年9月15日,河南金**有限公司出具对丁**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认定建筑面积30平方米,评估单价9352元,房屋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280560元。2015年4月30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向丁**送达分户评估结果报告。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梁园区政府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了商梁政征补(2015)6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丁**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商丘**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系公共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丁**的涉案房屋位于该项目范围内。本案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关于对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目的和主体合法,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且该征收决定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维持。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具有相应的法定基础事实要件。丁**认为征收决定存在违法之处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梁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依据对被征收区域内房屋调查结果及已经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公告要求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为被征收人在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评估机构,梁园区政府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抽签方式随机选定河南金**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河南金**有限公司在作出评估报告之前,评估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房屋状况进行了准确描述,依据能使估价对象保持现状持续使用最为有利估价方式,依法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因此,梁园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和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征收人与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梁园区政府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以丁**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础,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因此,梁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丁**所称梁园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及作出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公平,补偿安置合理。河南金**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认定,丁**房屋面积30平方米,考虑其房屋租金收入、空置率、营业税、房产税及房屋的维修费、保险费、年租费等元素,根据年总收入、以后的营业期限和周边的商业氛围,得出其房屋单价9352元每平方米,总价值为280560元。且被征收范围内一共涉及9千余户居民,绝大部分已与被告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绝大部分群众对梁园区政府的补偿标准均予以认可。因此,一审被告对丁**的货币补偿公平。丁**房屋合法面积30平方米,根据《郑**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安置在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二层B2012-2号,安置面积14.47平方米;高铁商城B座二层B2029-2号,安置面积28.68平方米,安置面积共计43.15平方米,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为281381元。按照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两次搬迁费为人民币480元,房屋装修补偿2400元,停产停业损失2525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支付。通过以上安置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安置位置在高铁商城B座二层商铺,但新建安置房屋面积共计43.15平方米,丁**被征收房屋面积为30平方米,安置面积比原有面积增加13.15平方米,且新建安置房屋评估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新建安置房屋位置虽然没有被征收房屋位置优越,但面积及评估价值均大于被征收房屋。同时,高铁商城是以专业市场为重点,覆盖商业超市、商务酒店、写字楼、仓储物流、停车场的一座大型商城。综上所述,通过新建安置房屋面积及评估价值对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评估价值得知,房屋评估和补偿安置基本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综上所述,梁园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货币补偿公平,房屋安置合理。丁**所提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丁**请求撤销被告梁园区政府商梁政征补(2015)62号《房屋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丁**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涉案房屋不在被上诉人该涉案征收及补偿范围之内;涉案补偿决定书缺少事实依据;涉案补偿决定书的作出违法法定程序;涉案补偿决定书实体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园区政府辩称: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补偿决定程序合法,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符合法定程序;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公平,房屋产权调换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本案诉讼期间,梁园区政府于2016年2月11日作出行政决定,撤销本案被诉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梁园区政府作出的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行政决定,已经使被诉补偿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发生实际损毁。因一审判决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再有不利影响,故二审对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梁园区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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