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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和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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