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和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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