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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2016年2月27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韩*征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书写有借条1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韩**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一个月内王**2015年7月8日”。借款逾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有借款借据,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依法可认定双方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向原告韩**归还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若被告王*尚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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