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商**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原告刘*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xx与被告孙xx、孙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泌阳**限公司、泌阳**限公司某选矿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丁艳芝判决书
刘爱勤刘爱玲刘爱民刘**与刘**商丘**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詹**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商**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