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商**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商**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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